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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索引号: 20230618-163536-02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石马坪街道
- 发布时间: 2022-08-05
- 标题: 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六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不违规占道经营、擅自摆摊设点;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参观、瞻仰、纪念,遵守礼仪规范和祭扫制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让行;
(七)文明就医,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旅游,遵守景区景点秩序,不得刻画、涂污、攀爬文物古迹、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文物;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佩戴口罩;
(十)遇突发性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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