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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 索引号: 20230618-162552-53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
- 发布时间: 2021-09-02
- 标题: 天水市秦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健全业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到“十二五”末,在全区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参保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程序
城乡居民参保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或社区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资料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城乡居民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中断期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方案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并对特殊人群进行代缴。
1.省级财政补贴:
300、4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
500至20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2500、3000元————每人每年补贴90元。
2.区级财政补贴:
300、400元————每人每年补贴5元;
500元————每人每年补贴10元;
600至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15元;
15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元;
2000、2500、3000元————每人每年补贴25元。
特别强调:只有当年按时缴费才有补贴,补缴无补贴
3.特殊人群代缴。区级财政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五保户、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如身份有重叠时,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进行代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记账。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个人账户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丧葬补助。自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享受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12个月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高龄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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