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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毒条例》出台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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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
- 发布时间: 2022-01-11
- 标题: 《甘肃省禁毒条例》出台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禁毒条例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五章 工作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禁毒工作绩效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和政府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和毒情研判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并组织考核;
(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负责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派驻医护人员,组织开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毒宣传、戒毒科研、戒毒康复和戒毒社会公益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禁毒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机构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等相结合,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公民预防毒品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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