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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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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天水郡街道
  • 发布时间: 2023-02-07
  • 标题: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临近春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旺季

近日,湖北咸宁

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收缴烟花爆竹16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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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日前在办理黄某军、宋某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时,发现二人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黄某军和宋某校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先后多次从江西上栗、湖南长沙等地购进烟花爆竹,进而批发销售给零售店或其它直接用户从中获利,而且数额巨大。

黄某军和宋某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退缴违法所得,二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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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10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莲花组一独户农房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据初步调查,该起爆炸事故涉嫌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配制烟火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

11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房屋局部坍塌。据初步调查,该起爆炸事故涉嫌非法生产超大规格爆竹。

11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与白元镇交界处一废弃厂房内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据初步调查,该起爆炸事故涉嫌非法生产“双响炮”。

12月19日,陕西省蒲城县108国道兴镇段1辆面包车爆燃,初步判断2人死亡,该车疑似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目前,事件原因和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危害性极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安委办提示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极易引发爆炸、火灾,

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组织、参与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请向当地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

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