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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大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城街道全面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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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6-16
- 标题: 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大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城街道全面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大街工委发〔2021〕4号
各社区:
现将《大城街道全面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大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大城街道全面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委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天秦区委发(2020)16号)和省市区委相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街道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推进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实现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切实担负起把中共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辖区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以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街道成立协商议事会,其目标在于指导和推动政协协商与辖区单位、社区民主协商相互融合、相互赋能、相得益彰。通过协调指导服务,进一步提升社区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完善的协商体系能够推动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扩大协商参与范围,更加有效地当好桥梁纽带,汇集民智、凝聚共识,让群众办事真正感到人民政协为人民;健全的工作制度能够规范协商程序和强化协商成果为重点,不断推进街道协商民主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破解街道全辖区范围内事务管理难、有些单位和社区政务不公开不透明及政务管理混乱等难题,从而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最终达到加强辖区民主建设、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各单位、社区、社会团体组织自治功能的目的。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保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领导作用,牢牢掌握协商主动权,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的各个环节当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基层协商民主的正确政治方向,使协商民主成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充分发挥独特优势。
(二)坚持群众自治制度。尊重群众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加大信息公开、拓宽参与渠道,引导辖区居民广泛参与协商、正确地表达利益诉求,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依法协商。将基层协商民主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范围内开展,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协商,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纳不同利益群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让各方进行充分表达、充分协商,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共识。
(五)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注重将协商贯穿于决策与执行之中,做好协商与决策、协商与执行的衔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协商流于形式,确保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六)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各单位、社区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开展探索和实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使协商的方式方法更加适合本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
四、工作内容
(一)搭建协商平台。成立街道(社区)协商议事会,建立协商议事室(政协委员之家),作为街道(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负责收集群众意愿诉求,宣传政策解疑释惑,组织开展民主协商,引导民意、化解矛盾、增进共识、凝心聚力,推动党政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明确协商主体。坚持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以街道(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为主体,由街道(社区)协商议事会负责人牵头,根据不同的协商议题,组成由街道(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利益相关代表、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构成的议题协商民主议事会协商主体。
街道协商议事会成员由党工委副书记书记为协商议事第一召集人、政协委员为第二召集人、政协委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相关部门公职人员组成。
居民协商议事会人员基本构成为“1+7+X”。“1”即社区党委书记;“7”即七类固定成员,具体包括社区党委班子代表、居委会班子代表、居监委会班子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法律工作者、辖区内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代表以及村(社区)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居民代表。“X”主要包括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群体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居民代表以网格为单位推荐,每个网格推荐1—2人,其他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由社区党委推荐。居委会主任、社区监委会主任应纳入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当中。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经社区党委研究并最终确定。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总数原则上为20—30人,在人员比例上,社区干部一般不超过议事会固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协商议事会每届任期与居委会任期相同,在居委会换届后,按照程序重新确定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在任期当中,若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因长期离开本区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担任议事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及时进行调整。
(三)规范协商内容。坚持广泛协商,注重合法有效,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特点,明确了协商内容“九议”“九不议”,即: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2.社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3.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服务群众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4.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5.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和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民生保障事项;6.治安维护、道路交通整治、全域无垃圾治理、河长制落实、公共设施管理使用等公共治理事项;7.其他涉及社区多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事项;8.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9.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九不议”即:1.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2.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3.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4.违背群众利益,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事项;5.超出街道社区职能权限的事项;6.存在严重分歧、缺乏协商基础的事项;7.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8.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优先快速解决的事项;9.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
(四)规范协商程序。结合实际,实施“三段六步”议事法,规范协商议事的3个基本阶段和6个基本环节。3个基本阶段为议题选定阶段、议题协商阶段、议题决策阶段。6个基本环节包括:
第一步,搜集议题。街道党工委和社区“两委”和议事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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