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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涉及我市低保、特困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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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重要通知!涉及我市低保、特困人员认定……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民发〔2021〕93号?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肃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文件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经2021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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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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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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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下放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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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三)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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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