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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条件
- 索引号: 20230418-23130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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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3-13
- 标题: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条件
1.燃料箱应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容积不得超过1.5立方米;室内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约800升),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2.储存容器宜选用防静电PE桶、不锈钢桶等专用容器、并保持容器密封、适时更换;
3.连接燃气灶具软管不宜超过2米。
4.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5.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露;
6.加注燃料时必须使用防爆泵和防静电软管及静电消除设施;
7.充装时必须先对运输车辆、输送管路、燃料箱等进行静电消除,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检查应做好记录。
8.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 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位置;
10.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露应及时断电,关不阀门,现场应配备足够、有效的干粉灭火器(8KG两具)、灭火毯(四张);
11.使用场所的电气管线应穿钢管,并采用防爆灯具;
12.使用单位应将供应醇基燃料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配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配送车辆、驾驶员、装卸员等证件复印件登记、建档、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13.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14.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从有合法资质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燃料,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醇基液体燃料灶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灶具,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等国家标准;
15.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有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安装。
16.禁止在城市规划区、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储存醇基液体燃料。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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