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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玉泉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报秦州区玉泉镇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设置与量化实施办法(试行)的报告
- 索引号: 20230416-22545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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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10-23
- 标题: 秦州区玉泉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报秦州区玉泉镇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设置与量化实施办法(试行)的报告
秦州区玉泉镇人民政府
关于上报秦州区玉泉镇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设置与量化实施办法(试行)的报 告
区产权制度领导小组:
现将《秦州区玉泉镇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设置与量化实施办法》(试行)随文上报,请备案。
特此报告:
附件:秦州区玉泉镇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设置与量化实施办法(试行)
秦州区玉泉镇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设置与量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设置和量化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股权,根据《天水市秦州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天秦农产权改革办发2018[4]号),结合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设置与量化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权益、土地和林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折股量化、实行收益保底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民主议决成员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股份合作以多种形式的资金、资产(动产、不动产)、资源折价入股于股份制公司或合作社,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成为具有市场法人资质,股权结构清晰,成员权责明确的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各类股权折股量化
1.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入股。按土地面积进行折股量化,为便于计算,原则上按一亩一股设置股权,也可以按照每亩土地年净收益折合资金占股份合作经营主体的入股比例计算股权份额:货币价值折算方法为,当地亩平均土地流转费x剩余土地流转年限。
2. 林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权入股。按林地面积进行折股,为便于计算,原则上按一亩一股设置股权,也可以双方评估的林地每亩预计年综合效益折合资金占股份合作经营主体的入股比例计算股权份额;货币价值折算方法为,当地亩平均林地流转费(由林业部门或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x剩余林地流转年限。
3.个人资产入股。农户个人的可利用的经营性资产根据企业、合作社需要,经估价后可入股。
4.货币资金入股。允许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以货币资金入股,具体股份金额由入股成员讨论确定。
5.农村集体闲置资产盘活入股。在对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明确认定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将集体闲置的办公用房、库房、机械设备等资产评估入股于企业、合作社;也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折价入股于企业、合作社,使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股权,并按股份获得收益。
6.各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金、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金入股。对各行业各部门安排到农村的各类产业扶持发展项目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等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条件的按照“贫困村、贫困户优先”原则,明确可以由公司、合作社承担落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的入股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投入经营生体,并按股份比例享有股份收益。可量化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项目建成后实际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定,-般要求不得少于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80%。财政、农业及有关涉农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并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享有的合作社运营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建设支出、贫困户补贴补助以及增加村集体积累,发展集体经济。严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已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可提取一定份额的资金按成员股份进行收益分配,严禁按户、按人平均分配。
7.各级财政专项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量化为成员股金。将各级财政专项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及将精准扶贫到户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不量化于村集体持股,平均量化为合作社成员股金,并按股获得收益。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五条 股权股份分红坚持收益保底和盈利分红的原则。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和股份合作制公司、合作社起始经营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土地、林地入股可在三年内只实行保底不分红,即每亩每年由合作社向农户支付最低承包土地(林地)流转收益作为保底股权收益,三年后实现收益保底加盈利分红,具体
每年能否盈余分红,分红多少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其他入股股份按经营净收益的实际按股分红。
第六条 入股股份退出。土地(林地)股份股权管理坚持“入社自愿,退社允许”的原则。由于土地(林地)股份制公司或合作社实际经营和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成员土地(林地)股份退出不能自由无条件实现,必须实行有条件退出。基本要求是:一是在土地(林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合同期限内(一般入股经营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不允许退出;二是成员主动声明退出资金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在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决算结束后才可退出,且成员退出须同时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三是土地(林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对退出的成员,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合作社社章程进行股权股金及分红清算,但退出农户须对公司、合作社已投资形成的设施、经营资产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处理处置按照入股合同约定进行。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风险控制。股份合作要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签订入股合同及章程制定上必须提出经营风险及化解方式方法,成员承担风险可逐步进行,先保底,不分红,原则上三年过后再分红和逐步承担风险;要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运营管理,重大经营事项实现民主决策;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推行财务公开,充分保证成员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知情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特此报告
秦州区玉泉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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