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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秦州区玉泉镇枣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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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1-20
  • 标题: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秦州区玉泉镇枣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补充方案)

 枣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民办企业数量较多,均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区域内民办企业用地追溯到70年代为枣园村集体砖瓦厂用地,80年代中期,因砖瓦厂经营不善倒闭,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村集体积累,枣园村紧抓改革开放机遇,将原砖瓦厂土地分块出租给多家民办企业,吸引民间资金兴办企业。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考虑该类型企业的年代久远及其特殊性,按照《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秦州区玉泉镇枣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本方案未能涉及的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另行研究制定补充方案”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只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认定办法

该区域内企业建筑物认定结合宅基地上房屋合法性认定标准,一、二层按照第一条款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依据《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建设成本适当给予补助。

三、搬迁费、搬迁奖励、经营损失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1、搬迁费

①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20元/㎡/次补偿;

②房屋为生产加工及储藏性质的,按建筑面积40元/㎡/次补偿;

对设备及储藏货物较多的企业,房屋征收部门可按设备拆装、搬迁、运输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搬迁奖励

    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移交相关手续的,给予每户企业10000元的搬迁奖励。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4、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后所有突击装修、改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