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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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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保证房屋征收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配备足够执法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不得委托以营利为目的或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联及利益关系的机构作为受委托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

第二章 征收启动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关于本地区国土空间计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编制以及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第十条相关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资金(产权调换房屋)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

(四)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支付用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含不可预见费和统筹协调经费)等,以上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房屋补偿费、临时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拆除费(防尘、环保以及钢构围墙的新建费)、装修装饰补偿费、评估测绘费、停产停业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安置房的购买及新建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被征收人中特困人员、孤儿和特困职工补助费、奖励和其他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等。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相关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含安置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补偿安置预算预拨付资金,待房屋征收工作全部结束后,以项目决算为准清算。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包括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费、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工作人员的培训费;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费;工作人员加班补贴、误餐补助和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代表及聘用人员误工补贴;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信访维稳及处理突发事件等相关费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由财政或相关单位拨付的用于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费用。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核拨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实际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包含安置房)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不低于3.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包含安置房)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不低于2.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5%拨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协调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财政或相关单位拨入房屋征收部门账户。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厉行节约、规范支出”的原则,按程序审批使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拨付由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审核批准后,分期分批拨付。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设立专户,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管理使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相关单位应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及时拨付、高效运行;相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