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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负责人就《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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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藉口镇
  • 发布时间: 2023-02-28
  • 标题: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负责人就《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请介绍一下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更好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006年以后,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先后尝试开展收养家庭评估工作,民政部于2012年、2014年分两批在全国28个省份开展了收养评估试点,2015年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更好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民政部研究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请问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印发《办法》,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民法典、更好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更好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需要,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新时期收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印发《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评估形式、内容、流程、时限等,细化收养评估要求,压实民政部门责任,为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提供基本遵循,指引规范各地民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评估工作,有利于促进地方民政部门更好做到依法开展工作和发挥自身能动性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以被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收养观念。印发《办法》,严格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更好把握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一步强化“有能力才能收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收养”“有利于被收养人才能收养”的认识,有利于引导改变当前部分家庭完全从满足自身需要出发、忽视被收养未成年人需求的观念,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在全社会形成以被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收养理念。

(三)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完善我国收养制度。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收养评估作出规定,为民政部门探索完善收养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印发《办法》,进一步确立收养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围绕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明确收养评估基本框架和方向,夯实民政部门收养评估方面职责,有利于各地更加聚焦探索收养评估制度,更为有效积累收养评估实践经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国收养制度。

请问《试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中国境内收养均要进行收养评估。目前,收养申请人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居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养主体,《办法》根据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中国内地居民收养,应当适用《办法》。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评估;未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仅提供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评估。三是外国人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故《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