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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和医保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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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18-20532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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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藉口镇
  • 发布时间: 2020-11-24
  • 标题: 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和医保扶贫政策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62号)、《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96号)、《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91号)、《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保扶贫、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现对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和医保扶贫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政策

1、参保对象:秦州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所有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包括: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医保应参保人员在户籍(学校)所在县(区)参保。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参保缴费,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缴费,大中专院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缴费。

3、参保登记: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非本区户籍的就近在居住地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各一份、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符合社会保障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电子照片。其中: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计生“两户”等特殊人群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区居住证。乡镇、社区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本辖区参保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填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将参保信息录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大中专学生按规定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进行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学校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参保登记信息填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由学校所在的社区将参保信息录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3、参保登记信息维护:每年缴费期结束后,乡镇、社区应根据税务部门推送的缴费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和比对,并对城乡居民参保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准确标识及时更新政策规定的各类特殊人群信息,及时移除封存转出和死亡注销人员信息。

参保人员的姓名、户籍地、身份类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向参保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应及时在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障卡。若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的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发卡银行和社保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到原办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补办新卡。

4、参保缴费: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250元,中央及省、市、区政府每人补贴520元。

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是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超过缴费期限的不予补缴(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延长的除外)。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求的参保缴费延长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两个月,待遇享受期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不得在不同参保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不同险种、不同参保地基本医保待遇。

根据《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税务部门征缴、财政部门监督、医疗保障部门支付”的管理体制。税务部门承担基本医保参保费用征缴主体责任,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向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推送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税务部门委托农行、合作银行收缴参保费用。个人参保缴费也可通过农行手机APP、合作银行手机APP缴费。

二、医保扶贫政策

医保扶贫政策归纳总结为:全参保、全资助、待遇全享受。

(一)、全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个人和家庭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重要措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100%。但是,异地参保(参军、就学、务工、婚迁等)和无法参保(死亡、失联、服刑和新生儿等)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全参保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等特殊人群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同级相关部门根据缴费凭证及有关信息资料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区医保局已对2020年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一二类低保户、孤儿给予全额资助,每人250元;三四类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每人100元。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已资助完成。

(三)、待遇全享受:

1、基本医保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变化:(1).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与普通居民一样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3).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9年8月23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与普通居民一样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从2019年8月23日起,取消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人群住院报销优惠政策(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10%)。

2、大病保险政策:

2019年9月22日之前,符合大病报销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000元(普通居民50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为72%-90%(普通居民60%-80%)。

2019年9月22日起,符合大病报销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500元(普通居民50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为65%-85%(普通居民60%-80%),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提高了5%。

3、医疗救助:

2019年4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