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20230618-205842-75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2022-01-21
- 标题: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农 牧 厅
甘财税﹝2015﹞87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牧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范往来结算票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和《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非税﹝2013﹞11号)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范往来结算票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和《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非税〔2013〕11号)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第二条界定的,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村级票据),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往来结算以及对外非经营性财务结算的票据。对外非经营性财务结算时,开具往来票据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时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村级票据的印制、核销、监督检查等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村级票据的发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票样设计。
第二章 村级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第五条 村级票据分为两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之间发生收款业务,及与外部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适用范围为:按有关规定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筹集的“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内依法依规向村民分摊收取的共同生产费用、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取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发生的其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款项;收到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无法取得国家规范的合法票据结算业务时开具的付款凭证。
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发生付款事项及零星开支无法取得国家合法票据的支出事项,如雇佣村民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为两联,包括存根联、记账联;以上各联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存根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备查,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记账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章 村级票据的印制、领用、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村级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省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票样及有关规定印制,套印“甘肃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具体印制计划根据市


甘公网安备:62050202000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