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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
- 索引号: 20230618-21040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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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23
- 标题: 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
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业务经办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根据《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6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业务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优化服务流程、建立考核机制。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制度、流程和标准的制定,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业务经办培训和工作考核。
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对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制度、流程、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业务。
第二章 经办职责
第五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服务,具体包括:汇总审核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受理核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受理审核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及各类异地就医备案;受理核算参保人员非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对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档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系统及信息数据管理维护;向税务部门推送应参保人员信息。
第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向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推送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相关工作。具体包括:采集、核实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对各类特殊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注标识;汇总上报相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的宣传。
第八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就医患者的参保信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向参保患者如实告知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要求向医疗保障部门实时上传参保患者入院登记、费用明细和费用结算等信息数据。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所有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包括: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应参保人员在户籍(学校)所在县(区)参保。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参保缴费,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缴费,大中专院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非本市户籍的就近在居住地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附件1)。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各一份、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符合社会保障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电子照片。其中: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计生“两户”等特殊人群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乡镇、社区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本辖区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2),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大中专学生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进行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学校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登记信息维护。
(一)每年缴费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专院校应根据税务部门推送的缴费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统一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和比对。
(二)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城乡居民参保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准确标识并及时更新政策规定的各类特殊人群信息,及时移除封存转出和死亡注销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姓名、户籍地、身份类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向参保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经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遗失、损坏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发卡银行和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换)卡申请表》(附件4),到原办理单位补办新卡。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政策,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全市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提高政府补助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预缴费制,参保人员按筹资标准一次性预缴全年个人缴费部分。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超过缴费期限的不予补缴(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延长的除外)。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等群体的个人缴费,可先行全额缴纳,同级医保、残联、卫健等部门根据缴费凭证及有关信息资料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或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终止手续,原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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