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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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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20-19544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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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 发布时间: 2022-04-20
  • 标题: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