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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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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 发布时间: 2021-09-17
  • 标题: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