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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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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406-16265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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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标题: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科高规〔2022〕1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和旅游局、经济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经开区、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确定的认定范围执行。主要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以及报备工作;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的复核工作;完成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五部门交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建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