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索引号: 20230620-200107-975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19-12-24
- 标题: 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绩效,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24日
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绩效,依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166号)、《天水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8〕12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级科技计划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自筹资金项目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工作依托天水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运行,采取电子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各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1、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2、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
3、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中,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应是天水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
4、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5、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验收、终止、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四)督促、检查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组织项目咨询论证、结题验收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任务书(合同书)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负责按期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天水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天水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请材料,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申请推荐,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推荐,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进入评审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


甘公网安备:62050202000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