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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 索引号: 20230620-200109-26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标题: 秦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省科技厅制定实施的《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区级科技经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单位依据区科技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秦州区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科研内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及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申报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区科技局业务股室负责项目的初审(评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区科技局局务会议对推荐项目建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八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项目遴选按计划种类进行,由两位以上专家(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二)区科技局局务会议对专家提出的项目推荐意见进行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九条 项目公示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示内容。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形式。在秦州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时限。公示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程序。项目统一进行公示,并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五)反馈意见受理。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提出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实名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对于匿名反映的意见,不予受理;
(六)对反映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将取消所申报项目立项资格。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将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反馈。
第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下达立项计划,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区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进行验收或核准结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局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验收(或核准结题),由区科技局业务股室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科技局业务股室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总结报告。如遇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区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用于安排同类新上科技计划项目或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区科技局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情况;
(四)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区科技局业务股室审查审核后组织验收。
(二)邀请技术(或管理、财务)等方面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统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四)研究内容涉及技术领域以及补助经费较少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同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区科技局同意后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第二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2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区科技局业务股室应将已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书和项目验收或结题证书;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天水市秦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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