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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二批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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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20-20011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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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标题: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二批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甘科高函〔2021〕79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全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现就开展2021年第二批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查账征收类企业。

3.2021年以前曾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和参加过2021年第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4.曾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申请认定。

二、申报条件

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注册登记1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规范。

(二)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须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四)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五)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失效、终止,或属于自然人的,不得用于申报使用。

(六)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投入,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八)上年度与自主知识产权关联度较强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九)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