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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20〕3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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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天政发〔2020〕3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天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天水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天水)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如条件允许,适当安排7—17岁残疾儿童的救助。

(二)救助条件

一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6岁残疾儿童不受持证限制)或诊断证明(由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二是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需求;三是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三)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四)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肢体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25%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三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在康复机构开展的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五)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对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县区残联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

(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3)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级预算资金,对县区给予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建立等。

三、机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