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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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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2-24
- 标题: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2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6日
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教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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