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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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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408-1331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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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20-11-24
  • 标题: 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维护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保障机制,将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市、县区财政、人社、发改、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评议公示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社会帮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