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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和管理服务转型升级
- 索引号: 20230620-201245-44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标题: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和管理服务转型升级
——解读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016年,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层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首次在国家层面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两项补贴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198.1万人,重度残疾人1481.3万人,年发放资金额度超过300亿元,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制度实施近6年来,深受残疾人赞誉,日益成为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大民生保障制度。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推动管理服务转型升级,重点提出加强补贴政策衔接、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惠民便民服务机制、加强补贴精准管理等一系列具体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出等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和制度建设方向。《意见》提出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要求各地在国务院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对象范围基础上,将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同时,鼓励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办法。
二是细化了政策衔接和补贴退出的几类情形。《意见》在重申“同一类对象、同一种目的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的衔接原则基础上,明确了几项具体衔接规定,即明确已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要按择高原则逐步归类整合;细化实化国务院关于“应退尽退”的要求,明确了退出低保、残疾人证过期、户籍迁出、死亡等8类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出情形;明确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于判决生效后次月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再重新申领补贴;明确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并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规范了特定群体申领补贴的“户籍地”概念;明确按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要与按凭据报销或者购买服务形式发放的“服务补贴”相衔接,以避免变相重复领取补贴等相关规定。
三是重申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偏低,是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意见》重申了2019年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提出补贴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基本需求。体现了《意见》既满足了残疾人的愿望,又没有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进一步完善了补贴自愿申请、审核权限下放、“跨省通办”、主动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是提出了自愿申请和政策告知等主动服务要求。对于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意见》明确可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对于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政策告知。《意见》还要求运用大数据监测方式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
二是提出了审核权限下放等优化审核流程要求。《意见》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联审核、民政审定权限一次性下放到乡镇(街道),并明确了权限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资金申请、信息数据共享等职责。权限下放有利于简化审核流程、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也有利于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回归本职,专注监管与协调。目前,为了适应审核权限下放,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增加了村居用户层级,以避免基层工作能力不足。
三是明确了补贴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跨省通办”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意见》提出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实现补贴异地申请“跨省通办”。今年4月,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已经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截至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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