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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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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21-12-17
  • 标题: 《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特困人员是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群体。准确认定特困人员,精准实施救助供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2021年4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作出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五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六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同时规定,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三)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七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五)规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相关内容。即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能够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时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六)优化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