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 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索引号: 20230406-171408-225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19-11-04
- 标题: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 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 8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和加强管理分别作出具体部署,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
问:请问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的关键阶段,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两个文件,其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工作。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近期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这些都为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民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工作,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1.8万家,床位187.8万张,承担着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的重要功能,发挥着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是农村地区的重要民政服务设施。同时,一些机构仍然存在着设施设备短缺、内部管理滞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兜底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针对这些问题,民政部党组在连续三年开展的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蹲点调研中作为重点内容加以研究,在“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统筹推进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深刻检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地方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民政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整改的思路措施,形成了这两份文件。文件直面当前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为地方开展具体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民政部门反映,这两份文件很接地气,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措施,也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生动体现。
问:此次出台的两个文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答:《意见》和《通知》以问题为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分别从设施设备的“硬件”提升和管理服务的“软件”改善做出部署,两端发力,力争利用3年时间取得显著成效。
《意见》以设施设备提升为着力点,提出自今年开始,启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实施这一工程,到2020年底前,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得到大幅提升,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照护功能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安全隐患全部清除。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集中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长期照护需求得到较好满足,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通知》以优化管理服务为着力点,针对法人登记率不高、运营管理滞后、照护人员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从6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协调落实供养机构法人登记,切实维护供养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供养机构负责人、照护人员的能力建设,逐步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照护能力强、富有为民服务情怀的管理服务队伍;加强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资金、照料护理资金和机构运转经费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推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积极培育能够承担特困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主体;健全完善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推动集中供养和照护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推动实现机构的消防、食品、财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持续加强。
问:社会普遍关心的是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护问题,他们的要求更现实,也更迫切,文件对此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是“困中之困、难中之难”,是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由于受设施设备、服务能力、服务经费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方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照护服务能力与这部分群体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满足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护需求,重点从照护设施设备建设、专业照护人员配备、照护技能培训三个方面做出部署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重点增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的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可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设置照护型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集中到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机构集中供养。
《通知》明确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制定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通过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配备应用康复辅助器具设备,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问:《通知》对于加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的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长期以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人才短缺问题较为突出,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通知》着眼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照护能力强、富有为民服务情怀的管理服务队伍。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配强院长。要求通过选派选拔等方式,将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的人员配备到机构负责人岗位。省级民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2022年前实现全覆盖,之后每三年轮训不少于一次,基本实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二是配齐工作人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对象、失能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
三是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四是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问:《通知》把“协调落实法人登记”放在重要位置,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提出了哪些具体办法?
&nbs


甘公网安备:62050202000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