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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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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18-16454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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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23-01-31
  • 标题: 秦州区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精神,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随机选派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随机从列入本局的监管对象中选抽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职能科室、授权执法的局属事业单位是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主体,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职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应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登记机关、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三)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

第五条 相关职能科室、授权执法的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监督职责制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执法检查科室、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采取机选或摇号的方式,在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 根据职责分工,职能科室和授权执法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开展随机抽查1—2次,抽查的数量根据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监管对象多少确定。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不定向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总量的3%;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总量的10%。

第八条 随机抽查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二)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四)抽查中,如需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当由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五)抽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单位盖章确认。制作抽查记录时,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申辩。

(六)执法人员中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抽查科室、授权执法事业单位应当实施联合抽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职能科室、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要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 抽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交检查报告,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的,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