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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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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18-1650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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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发布时间: 2022-09-28
  • 标题: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2号)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四章 灾害预防

第五章 灾害应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工信、农业农村、林草、住建、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五)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拟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增加监测密度,提升监测水平,构建气象灾害立体监测体系,建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气象观(监)测台站、哨点,其工作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