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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办〔2024〕63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qzfbgs/2024-0046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4-07-10
- 标题: 秦政办〔2024〕63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2024年6月25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我市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局、住建局、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我省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甘肃省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人均现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无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诚信承诺申报书)家庭收入证明、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信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车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10万元含营运型车辆)及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证照出具的注册登记信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个体工商、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营业性实业)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社区、村委会在收到购房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将申购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社区、村委会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人填写的《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中加注审查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表》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资料整理核对,核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施行等待轮候制,待有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制定的销售方案通知摇号或者分配,没有则等待轮候。
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本人。
第八条 申请人凭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公室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预定)通知书》到提供房源的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预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办理购房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登记30日内未交纳房款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预定)通知书》作废,取消本次购房资格5年内不能享受购买资格。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付款方式,应按建设单位和买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票单位在与买受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向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买卖双方应按照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内文本条款履责。
第九条 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买受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在项目报市级审批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月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报表: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及其附图;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确定施工进度和约定竣工交付日期;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确定施工进度和约定竣工交付日期;
(八)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十)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在秦州区范围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统一由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物业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要规范管理与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公室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买受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秦州区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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