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修订的《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公布
- 索引号: 20230618-161614-34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2022-06-07
- 标题: 新修订的《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公布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功能效益发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渠道(灌溉、排洪、排阴)、泵站、水电站、机电井、管道、堤防、水保设施、水厂、水池、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等,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供电、通讯、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与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在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态安全、水质安全、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展供水、旅游、科普、文化教育等综合利用活动。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以乡(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负责管理;以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骨干工程组建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田间工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护组织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护组织的指导,引导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履行下列有关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四)定期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水利综合效益;
(五)及时开展水利工程设施报废工作;
(六)编制供用水计划,按计划供水并计收水费;
(七)做好蓄水、调度和防汛抗旱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甘公网安备:62050202000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