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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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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新修订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9号)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及用水计量收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供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教育、乡村振兴、林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管护等工作,调处居民、村民供用水纠纷,落实相关措施,积极组织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农村饮用水供水、节水等活动。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和用水应当厉行节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在供水和用水中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管护工作和节约用水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水质以及破坏、损坏和影响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农村饮用水供水建设、管理、运营、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集约用水的原则,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对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