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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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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411-22085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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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7-20
  • 标题: 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水利技术标准复审工作,不断提高水利技术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应由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水利技术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准复审是指对已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的名称、功能定位、框架结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实施效果等进行复查和审议,形成复审结论。

第四条 水利技术标准实施5年应进行复审。水利技术标准实施未满5年,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

(二)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不满足水利行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不利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已修订发布或者废止;

(六)其他需要复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