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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秦水务〔2022〕27号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区园子沟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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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18-20101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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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 发布时间: 2022-02-15
  • 标题: 天秦水务〔2022〕27号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区园子沟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天水迈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天水市秦州区园子沟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天迈环[2022] 02号)收悉,2022年1月19日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会后经编制单位修改完善,专家复核,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天水市秦州区园子沟综合治理项目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靳家崖村,中心位置坐标:东经105°39'40",北纬 34°28'85"。项目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土壤侵蚀强度为轻度,土壤侵蚀模数为1650t/km2·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1000t/km2·a,属西北黄土高原区。本项目修建截洪坝和土石坝各1座、土地复垦4.60hm2,田间道路800m,截排水工程等附属设施。项目原有土地利用类型为其他草地,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设施改(迁)建工程不占用专项设施,无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

建设规模:本项目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填埋区总库容51万m3,处理建筑垃圾2000t/d。工程总占地面积6.73 hm2,其中永久占地 0.44hm2,临时占地6.29hm2;占地类型为旱地0.95hm2,其他园地0.69hm2,其他林地2.87hm2,其他草地2.10hm2,农村道路0.12hm2。

工程土石方:工程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17.41万m3,其中总挖方8.82万m3,总填方8.60万m3,剥离表±0.28万m3,绿化覆土0.06万m3,余方0.22万m3,无借方。工程生产期土石方挖填总量60.78万m3,其中总挖方4.78万m3,总填方56万m3,剥离表土4.44万m3,绿化覆土4.66万m3,借方0.22万m3,无余方。本工程土石方通过接纳填埋垃圾达到平衡,未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    

项目总投资542.4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62.32万元。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

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开工准备,计划2022年5月完工,建设总工期6个月;项目生产期为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该报告书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的规定,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执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渣土防护率92%,林草覆盖率24%。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7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57.3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42万元;生产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34.75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排土场等防治区的水土保持主体设计及后续设计工作。设计文件中的排土场堆放总体高差不得超过8m,同时主体设计中应注重沟道排水及土体下渗水的排放,碾压等内容。并将设计文件上报我局备案。

(二)严格按照排土场主体设计及本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秦州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监测实施方案、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加强排土场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沟谷、河流、耕地等部位乱倒土石方,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施工人员的管理,对土方等物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加强对施工道路洒水抑尘,严禁施工设备、渣石(土)料等杂物侵占项目区内外沟道,确保行洪畅通。

(五)严格按方案设计要求,做好排土场防治区的截洪坝、土石坝、排土场底部沟谷排水暗管、截排水沟等工程措施的施工建设,在排土过程中对所排土石方分层碾压,布设监测桩进行沉降监测、稳定监测,确保排土场运行安全。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在取得批复后,按方案计算结果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要求,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送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