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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秦水务〔2022〕120号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区野雀湾建筑用石料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索引号: 20230618-201026-377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标题: 天秦水务〔2022〕120号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区野雀湾建筑用石料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天水市和顺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天水市秦州区野雀湾建筑用石料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申请》(天市顺发[2022]13号)收悉,专家对该方案进技术审查编制单位修改完善、专家复核,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 工程概况
秦州区野雀湾建筑用石料矿项目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西南部,地理位置东经 105°3841"—105°3853",北纬 34°2745"—34°2754”,行政归属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家沟村所辖,矿区距离皂效镇约11.8公里,距天水市秦州区21.22 公里,G316 公路在矿区东侧通过,乡镇道路从工作区东部通过,交通较为便利。项目区位于黄土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类型为水力侵蚀和重力侵蚀为主,容许土壤流失量为1000t/(km2·a),土壤侵蚀强度为中度,项目区平均侵蚀模数为2700t/(km2·a)。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9.11hm2,本工程主要由开采区、排土场区、恢复治理区、加工及临时堆料场区、生活及临时道路区组成。全部属临时占地,防治责任行政区划属于秦州区,防治责任主体单位为天水市和顺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矿区占地面积 6.81 hm2,属延续项目,矿区占地类型为荒地,该矿山2014年10月办理采矿许可证,原水土保持方案服务到期。2019年12月续办了采矿许可证,期限2019年12月至2024年12月,共 5 年。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建设生产类项目。本期划定矿区面积为6.81 hm2,计划生产规模为4.5万 m3/年,拟开采标高为1640~1540m,采用露天开采,该矿供应产品方案为建筑用碎石及石粉,目标市场为各大中小型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工程市场等。
工程土石方:根据工程绿化覆土的需要,可剥离表土2.65万m3,堆放在排土场区、开采区、排土场区、恢复治理区、加工及临时堆料场区,生活及临时道路区用于场地绿化覆土。
该工程开采期(运行期)总开挖量25.15万m3,其中表土剥离2.65万m3;矿石开采22.5万m3,矿石回收率为97.2%,销售量为21.87万m3,剥离的品味低的矿渣运至排土场区,用于道路及场内垫筑。
本期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土建投资60万元,项目所需资金由天水和顺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自筹。
本期项目生产期为2019年12月至2024年12月,共60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该报告书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的规定,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执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渣土防护率94%,林草覆盖率24%。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8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项目本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00.0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75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排土场、采矿区等防治区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
(二)严格加强项目的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加强弃土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沟谷、河流、耕地等部位乱倒土石方,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施工人员的管理,对土方等物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加强对施工道路洒水抑尘,严禁施工设备、渣石(土)料等杂物侵占项目区内外沟道,确保行洪畅通。生产过程中,加强项目区沟道的管理,确保行洪畅通。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秦州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监测实施方案、季报及总结报告。
(五)严格按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做好排土场、沟道防治区域的挡土墙、截排水沟、苫盖、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建设。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开采量、弃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在取得批复后,按方案计算结果或生产过程中实际开采量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要求,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送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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