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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安全有保障验收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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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 发布时间: 2020-11-24
  • 标题: 饮水安全有保障验收标准解读


一、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及评价方式

农村饮水安全用水方式包括自来水、集中供水点、引泉、小电井、大口井、水窖等多种方式,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即为满足要求,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全部符合要求即达到退出标准。

(一)水量

1.评价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0升;

2.评价方式。一般通过问询用水户评价,若水量满足需求可评价为达标。若现场评价认为水量不能满足需求时,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或水窖、水罐等储水设施储水量以及其它方式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有多种供水方式的农户,可按组合后的水量进行评价。评价水量时,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二)水质

1.评价标准。有水厂的集中供水工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要求,其他供水工程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农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

2.评价方式。水质评价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科学开展评价。按照2019年6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有水喝,饮水安全达到当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的总体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饮水安全有保障,西北地区重点解决有水喝的问题,西南地区重点解决储水供水和水质达标的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在验收评价时要根据实际,入户验收时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评价,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为达标。

(三)用水方便程度

1.评价标准。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评价方式。人力取水时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为达标;牧区可以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等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具备入户条件但个人不愿意入户的,以及长期在外、特定时间需要在邻居家取水的,可按供水入户进行评价,要尊重群众意愿、风俗习惯和民族宗教传统,按实际情况选择多种供水方式。

(四)供水保证率

1.评价标准。每年90%及以上的天数供水量符合标准;

2.评价方式。供水保证率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稳定供水情况和水窖、水罐(缸)储水情况进行评价;也可通过查看工程供水量记录,测算用水量需求得到满足情况进行评价。供水保证率不是一年中持续、连续供水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更不是每天连续24小时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