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20230618-202431-315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 发布时间: 2021-01-26
- 标题: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16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五)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
(六)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七)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13.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6.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尽快按照第十一条要求


甘公网安备:62050202000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