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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农村水利条例!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索引号: 20230618-20243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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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 发布时间: 2021-02-03
- 标题: 全国首部农村水利条例!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水利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提升全省农村水利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江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但对标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农村水利的建管机制不够完善,所有者、管理者与受益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明晰,农村河道淤积、功能衰减、生态退化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引领、资源保障尚需强化。《条例》的出台,对化解各种矛盾、破解各类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对规划和建设、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农田水利、农村供水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落实了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乡村振兴制度框架,提升农村水利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为解决农村水利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为推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以下是《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农田水利
第五章农村供水
第六章服务体系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村水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是指为了加强农村河道管理和保护,防治农村旱涝灾害,提高农田灌溉排涝能力,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等采取的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村水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节水高效、建管并重、改善生态、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水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做好农村水利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农村水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等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水旱灾害防治、农业生产需要、农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规划,并与本地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治、农田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涉及农村水利的,应当与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农村水利设计标准、建设标准、运行维护与管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九条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前,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水利调查。农村水利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以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农村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实施,根据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建设实施全过程。
第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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