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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索引号: 20230618-18524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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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3-29
- 标题: 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委办公室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委办公室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秦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区林草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天水市秦州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订林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和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区林业外资项目的实施、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信息、统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职称评定、劳动工资。负责局系统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职工、党员的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系统老干部和离退休职工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对相关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监督相关项目实施;负责内部审计稽查、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核准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相关林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财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林业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培训行业财会人员。
(二)造林绿化股:负责拟订全区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的政策、规程、标准、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及森林分类经营工作;负责全区退耕(牧)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等重点林业造林工程规划、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审批、指导督促实施并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区国有林场、苗圃、乡(镇)林业站建设。指导全区森林旅游。负责林业科技推广、林木种苗建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资源林政股(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承办林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起草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分解和下达,指导、监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负责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衔接做好林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在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进驻办理工作,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推动“减证便民”,做好林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要件的简化、优化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的建设和管理。
(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管理。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林业项目立项、储备和申报工作。
(六)草原管理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管理股):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区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和基层单位党建工作具体事务、党员队伍管理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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