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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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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11-12
  • 标题: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精神,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从即日起关闭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林草部门服务窗口、局直各有关单位停止核发办理木材运输证,对2020年上半年已办理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统计汇总、归档封存,剩余未使用木材运输证年底前上交省林草局造册登记后废止。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从即日起,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停止受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批,由有关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三、从即日起,全省各级木材检查站停止木材运输检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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