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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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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18-18525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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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标题: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造林绿化

第四章 全民义务植树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森林公园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第四条 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制。

各级林长是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