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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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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9-06
  • 标题: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沙化土地利用、开发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