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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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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30618-18493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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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9-02
- 标题: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 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 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 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中央预 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 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 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 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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