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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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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10-28
  • 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2〕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精神,科学有效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生态、节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与修复并重。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实行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有序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坚持规划引领,以水定绿。合理布局国土绿化空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科学合理安排国土绿化任务。

坚持分区施策,适地适绿。根据不同区域气候特点及生态环境状况,科学选择适宜的绿化方式和乡土树种草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

坚持质量优先,节俭造林。统筹考虑国土绿化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注重绿化质量,提升绿化效率,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各地要依据区域发展布局和生态保护格局,科学编制国土绿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目标任务。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注重合理布局城乡绿环绿廊绿道,使城乡内部与外围绿地、水系、森林等有机衔接,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要将城市绿化和乡村绿化统筹考虑,城市绿化要满足城市发展、健康、安全和宜居要求;乡村绿化要注重乡土味道,体现乡村特点,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传承乡村特色文化。(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合理确定绿化规模和强度。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以水定绿、宜绿则绿、宜荒则荒,合理确定绿化规模和强度,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国土绿化规划,必须通过水资源论证和许可,坚持以节水为导向,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倡使用中水,大力推广节水保水技术,推广低密度造林育林,适度有序开展城镇周边节水绿化,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年降水量400毫米及以上地区,坚持以雨养为导向,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积极推广雨养保水保土技术,营造混交林,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稳定性。(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依规安排绿化用地。以“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退化林地草地以及灌木林地、其它林地(疏林地、迹地)、其它土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为主,科学划定、合理安排国土绿化用地。积极推进园区、废弃矿山、污染土地、地质灾害区以及地表破坏区域的国土绿化和修复治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建设园林化陵园墓地。依法依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及湖库周边等通道绿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确需占用的依法依规履行报批手续,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排水行洪的树木。严禁开山造地绿化、在草原上植树造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