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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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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本省重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施禁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