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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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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18-17084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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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7-07
  • 标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的改革部署,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要求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