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条件

时间:2021-08-03 点击: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412-114944-71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标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条件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1.符合秦州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