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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条件
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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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30412-11494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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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3
- 标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条件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1.符合秦州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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