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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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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11-20
- 标题: 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文 件 |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天医保发〔2019〕95号
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6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税务部门征缴、财政部门监督、医疗保障部门支付”的管理体制,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对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待遇支付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用审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相关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预算建议,作为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
第六条 编制基金收支预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执行进度报送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月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八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须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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