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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医疗救助中心政策文件
- 索引号: 20230618-20453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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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1-31
- 标题: 天水市秦州区医疗救助中心政策文件
天水市秦州区医疗救助中心政策文件 | |||||||
2020年8月22日 | |||||||
序号 | 救助对象 | 救助标准 | 救助方式 | 申请材料 | 申请程序 | 依据 | 发布时间 |
1 | 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手工结算大病保险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大病保险报销结束后,必须返回在就诊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 天水市秦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通知 天秦医保〔2020〕2号 | 2020年1月7日 | ||||
2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 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人均100元定额资助,农村低保一、二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人均250元全额资助。 | 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96号 天水市秦州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上报2020年参保资助人员名单的函[2019]10号 | 2019年8月23日 2019年12月20日 | |||
3 | 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标准按照个人普通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大病救助不超过60000元的标准执行。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不累计,普通救助和大病救助额度不叠加。农村贫困人口中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暂按原民政救助政策执行。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 停止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解决”的规定。 |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8号 |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 |||
4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和重病患者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参保资助标准: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中的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三、四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其中低保对象不低于80%,特困人员达到100%,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按省级确定的6万元执行。 | 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方式。 | 第九条规范申请办理程序: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按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关于印发《秦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天秦民发〔2018〕99号 | 2018年5月11日 | |
5 |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一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医疗救助对象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 医疗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40%-80%进行确定,但个人年度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0元。 | (一)住院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赔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 (三)参保参合救助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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