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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 索引号: 20230618-204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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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2
- 标题: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二)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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