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不正当价格行为要被处罚!我省向经营者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告诫书

时间:2021-10-20 点击: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618-204705-31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2021-10-20
  • 标题: 不正当价格行为要被处罚!我省向经营者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告诫书

根据我省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9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组织开展价格监管,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我省启动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价格监测

10月19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启动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10月20日起,启动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价格监测。全省主要民生及涉防疫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专项报告由原日巡视、周监测、周报告调整为日巡视、日监测、日报告。

《通知》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等市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主要民生及涉防疫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在应急价格监测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务必做到现场实地采价。对迟报、瞒报、虚报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